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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5)北市政人字第1053106540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七、本處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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