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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北市人秘字第1123005985號函修正第6、8、1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六、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 02-27287694。 (二)申訴專用傳真: 02-27232185。 (三)申訴專用電子信箱:dop-nsh@gov.taipei。 (四)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11樓南區。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八、本處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該小 組成員不得由本處人員擔任,並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且小組之女性成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十八、本要點對於在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 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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