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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北市消人字第10033069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9、17點條文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之員工於非執行職務期間對他人之性騷擾行為,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 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要點。
  • 五、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02-27287743 專線傳真: 02-27584642 專用電子信箱:tfd6700@ems.tfd.gov.tw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則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 九、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第七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 十七、本要點由本局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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