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如經本府各機關學校評估有公用需求, 應由需求機關擬訂使用需求計畫書,函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彙辦。財政局經徵詢及整合本府各機關學校之需求,除單一 公用需求案件,由該需求機關專簽報府核定外,其餘需整合案件由 財政局彙整公用需求專簽報府核定後,與實施者協商納入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前項專簽報府核定之公用需求面積,經實施者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後,增加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原核定面積比例百 分之十,且需求機關仍有公用需求者,應依前項後段規定重新辦理 報府核定事宜。 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提出公用需求之機關,於都市更新程序中 ,應與財政局配合處理相關事宜。 更新範圍內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公用財產如無公用需求,應依臺 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報府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 交財政局統籌辦理。但經本府指定之其他機關(構)辦理更新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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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財開字第11030334391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110年12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