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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548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10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起生效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局副局長 兼任,委員十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報府聘(派)之。 (一)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二人。 (二)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二人。 (三)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四)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其連任以二次為限。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列席。
  • 四、本會審議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產業發展局派員兼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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