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之申請案審議工作,依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八條及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溫泉開發 及經營許可申請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局副局長 兼任,委員十二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報府聘(派)之。 (一)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二人。 (二)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二人。 (三)財務專家學者一人。 (四)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五)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其連任以二次為限。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公所及當地溫泉業者代表列席 ,並參與實地勘查。
-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集之,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但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 款之機關代表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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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7
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申請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697300號函修正下達第1、3、5、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