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院醫師於合作支援單位之合作支援,每週以二診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不受限制: (一)中央健康保險署審查者。 (二)支援偏遠地區公共衛生業務者。 (三)以本院名義對外承攬業務者。 (四)其他政策或法令規定必須支援者。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990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