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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1010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205950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 第 7 條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補助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遵守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 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 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經常門計畫,得逕行補助辦理。 四 各里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應於環保局網站及里 辦公處公告欄公布三十日,民眾並得向管理委員會或區公所查閱。 管理委員會回饋補助費專戶之其他收入及孳息之使用,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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