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府為解決本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在規劃開發階段長期禁限建 地區(不包含保護區),該範圍內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增加、 面積狹窄不足居住使用,屢經市民陳情尚需長年等待開發及市議會多 次反映,為兼顧民意並考量現實狀況與居民事實需求,訂定本違建暫 時查報作業原則。
- 二、該地區所稱「原有建築物」,係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既 已存在之建築物。
- 三、該地區除適用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外,得作下列臨時性之加建: (一)原有建築物作住家使用,得以非鋼筋混凝土造構造物加建一層,面 積以一六五平方公尺為限,加建後總層數不得超過三層樓,每層高 度以三公尺為限,仍均限住家使用。 (二)原有建築物之空地內,得以非鋼筋混凝土造構造物加建三十平方公 尺,簷高在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但不得佔用現有 巷道、通路妨礙通行。 (三)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臨時性寮舍(高度離地面三公尺以下): 1.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鐵 管、塑膠布或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2.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組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鐵管、塑膠布、 塑膠網、鐵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三三○平方公尺。 3.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鐵管、塑膠 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4.簡易家畜禽寮(豬及乳牛除外)-其構造材料為竹、木、水泥桿 、稻草、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一四五平方公尺。 5.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鐵管、塑膠板等,每棟面積 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以上五項臨時性寮舍之用地,不得變更地目或編定用地別及鋪設水 泥地板,亦不得分割,如其構成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或於建 築完成後變更使用者,依違建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 四、前條各項之加建行為,自行檢具左列文件向本市建築管理處申請臨時 建築許可始得搭建,未經核准擅自加建者,視同新違建查報拆除。 (一)有關圖說(含原有建築各樓層平面、加建層平面、各向立面、面積 計算及相關尺寸)。 (二)原有建築物各向照片。(前條第三項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免附) (三)建築師安全鑑定証明書。(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免附) (四)土地產權無糾紛具結書。 (五)申請加建部分應立切結構安全及日後該地區開發時無條件自行配合 拆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五、本暫行查報作業原則,於該地區公告開發同時停止適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36948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