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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1005
全部
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0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須符合下列要件之ㄧ者,始可 播放: 一 依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列為「普遍級」電影。 二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無線電視台播放之電影片預告樣片審核為 「未指定播放時段限制(可全日播送)」。 前項以外之播放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之ㄧ: 一傷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二 廣告菸酒。 三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 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 五 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六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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