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位於其他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 主辦單位檢齊下列文件送建管處核備: (一)臨時建築用地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有效期限三個月 )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拆除切結書(切結工程完工後即行拆除,並註明拆除期限)。 (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四)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及結構圖)。 (五)用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地形、水土保持事項,需另依規定辦理雜項 執照。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495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6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