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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6596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
  • 一、位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主辦單位逕行核處 ,並於開工前通報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備查;如該工 棚工寮須占用道路者,應於開工前徵得本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或 交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可施作。
  • 二、位於公共設施用地內之臨時工棚工寮,須徵得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後, 由工程主辦單位檢齊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及拆除切結書送建管處核備 。
  • 三、位於其他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 主辦單位檢齊下列文件送建管處核備: (一)臨時建築用地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有效期限三個月 )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拆除切結書(切結工程完工後即行拆除,並註明拆除期限)。 (三)用地如屬「田、旱」之地目,應檢附「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 約證明書」。 (四)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五)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及結構圖)。 (六)用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地形、水土保持事項,需另依規定辦理雜項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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