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主辦單位逕行核處 ,並於開工前通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備查;如 該工棚工寮須占用道路者,應於開工前徵得本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 報或交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可施作。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5
臺北市公共工程搭建臨時工棚工寮處理方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3626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刪除第4點條文;並自102年9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