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駐里事務費每里每月請領上限為新臺幣六千元,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外勤誤餐費:下里服務外勤誤餐,以業務單位主管核實指派確有外勤誤餐者為限 ,並依規定請領(以每月上班日為報支上限)。 (二)物品:下里服務所需之物品,限里幹事個人使用,並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管 理。 (三)參與里內各項公務活動支出:參與里鄰各項公務活動等所需支出,例如:協助里 鄰長自強活動籌辦事宜,於實際參加活動時之報名費用。 (四)其他: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舉之項目外其他因下里服務支出之費用,例如:例 假日活動交通費用、手機通訊費、停車費、相片沖洗費、賀禮奠儀及慰問品等。 (五)里幹事下里服勤個人使用之物品(如衣褲鞋襪等),每月核銷不得逾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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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20
臺北市政府里幹事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區字第1033152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