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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區字第103319145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 四、里幹事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其核銷作業程序如下: (一)里幹事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申請前一個月之駐里事務費用。 (二)申請時應填具黏貼憑證用紙(其格式如附表一)及支出憑證清冊(其格式如附表 二)各一份併同單據辦理核銷作業,每張核銷單據右下角,應按支出憑證清冊所 載順序予以編號。 (三)檢附之單據除已列明事由及對象外,均應於單據上註明可資辨明之事由及對象。 (四)手機通訊費,須實際使用人及帳單繳款人均需為里幹事始得核銷,每月以新臺幣 三千元為核銷上限。 (五)賀禮、奠儀及慰問品之致贈,以里內里民、學校、團體及有公務來往者為限,每 筆核銷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核銷時,里幹事應於單據上註明與受贈者公務往來 事由,以備查考。 (六)駐里事務費按月檢據核銷,未用完之額度不得遞延。 (七)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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