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 之: (一)本局代表五人,由本局處室主管以上擔任。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代表五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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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企字第112301206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2年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