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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2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14日生效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勞動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執行秘書。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少年法庭庭長、主任調查 保護官計四人。 (三)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 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十人。 (四)少年代表二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 委員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有違反刑罰法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足認其繼續執行職 務不適當者,得報請市長解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 ,不予補(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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