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向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 。
- 二、申請應附文件如左: 1.圖說(現況、位置、配置、平面、立面、結構,消防設備等圖說) 。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切結書(切結事項:(1)僅供競選使用,(2)投票結束自行除, 詳如附件)。
- 三、前述文件備齊後符合規定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發給臨時建築許可;領 得建築許可後三個月內應施工完成,並應申報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 ),合格後發給臨時使用許可。
- 五、如使用已完成結構體尚未申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者,由申請人委由該 建築物之承造人(及起造人、監造人具名)檢附使用為競選辦事處之 說明書向建管處(施工管理科)報備,免受前述第一至第四項規定限 制。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4
臺北市選舉候選人申請興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6596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5點條文及第2點條文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