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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73102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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