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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一字第09630003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96年1月16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聞處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 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臺北市資訊休閒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為電腦遊戲分級之審查。
  •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由委員互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 。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由本府新聞處處長聘(派)兼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之。 (一)相關產業團體代表二人:由電腦遊戲及網路資訊相關團體推派。 (二)消費者代表一人:由消費者相關團體推派。 (三)專家學者二人:由本府新聞處聘請法學及大眾傳播學學者專家各一 人。 (四)青少年或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由兒福相關團體推荐。 (五)政府代表一人:由本府新聞處指派一人擔任。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派員兼任,負責綜理本會業務; 置幹事三人,由本府新聞處、建設局、資訊中心各指派一人兼任,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五、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 六、本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
  •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始得決議。
  • 八、本會委員任期出缺,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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