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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北市工水字第104609712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104年8月17日起生效
  • 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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