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規定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二、為確保本會有效運行,促進本府公務員廉正執行公務,落實廉政透明以保障市民權益, 特訂定本規定。
- 三、本會業務執行具體作法如下: (一)個案調查: 1.本會得就本府相關案件主動進行調查,本府相關機關應本透明公開之原則提供 文書影音資料以利調閱,或指定本府相關機關人員提出報告或說明。 2.本會對於檢舉貪瀆不法案件或重大違失案件,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 查,調查結果應提本會審議。 (二)透明措施: 1.本府研考會及政風處得參考國際透明組織「清廉印象指數」之調查項目,研擬 本府清廉指標,每年公布本府各局處及所屬事業單位清廉指數。 2.本府內部控制訪查成員機關得依本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 則辦理內控查核,每年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改善意見。 3.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及施工查核小組得檢核採購案件及各項工程,針對檢核結果 及缺失,評估可能發生弊失風險及遭致外界質疑事項,每季提出建議精進作為 ,缺失機關應為具體回覆。 4.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得依本府落實經提列妨害興利人員管控措施作業程序,就 本府提列妨害興利人員加強管控監督及職務輪調,每年提出執行檢討報告。 5.本會得依據本府啟動貪瀆弊案檢討機制實施作業規定,要求各機關涉及貪瀆不 法案件提出再防貪檢討專報。 6.本府政風處協助各機關落實遊說法相關登記、公告程序之宣導與踐行,以達全 民監督之效。 (三)監督報告: 本府政風處每年得就當年度研修規劃廉政法令政策、調查案件成果及本府辦理清 廉指數、內控查核、採購稽核、施工查核、人事任用考核等各項內稽內控成果, 撰寫「臺北市政府廉政監督報告」並提會報告。
- 四、本會受理民眾口頭陳述意見、本府單一申訴窗口、電子郵件、信件、傳真及其他管道之 檢舉貪瀆不法案件,由本府政風處先行調查提出建議,提本會審議,經本會決議立案調 查或交本府政風處查察回覆。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立案調查: 1.人事任用、工程採購及施工驗收查核涉嫌貪瀆不法者。 2.行政違失,為社會矚目或導致本府重大損害者。 3.其他有重大違失情事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調查: 1.非屬本會職權行使對象或範圍者。 2.屬同一案件應併案處理者。 3.已處理之案件,無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4.未具體指明有何違失或瀆職情形者。
- 五、本會專案小組之組成、運作方式、調卷及閱卷作業原則如下: (一)專案小組原則由外聘委員 2至 4名及內部委員 1名共同組成,得視需要邀請相關 機關人員加入,組長由成員互推產生,負責協調聯繫、工作分配及報告事項。 (二)調查中之案件,如須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詢問時,應通知於一定場所為之,相關人 員陳述時,得予以錄音、錄影及製作紀錄,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專案小組應自組成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於本會審議,如因案情複雜或其他 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時,應報告召集人核可後展期,延長期限每次以一個 月為限,自組成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完成者,應敘明原因,提報本會依下列方式處 理: 1.繼續調查限期結案。 2.改派其他委員調查。 (四)本會調卷及閱卷作業原則如下: 1.調卷: (1)本會分派之調查案件,由本府政風處向權責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2)前點調閱屬機密等級之資料,由權責機關簽報首長後,提供本會委員閱覽; 個案資料如有不宜提供者,提報本會討論決議。 (3)調卷聯繫窗口為各權責機關政風機構;有關協助委員調卷、送卷、記錄、整 理資料等配合事項,由本府政風處及協查幕僚人員配合辦理。 2.閱卷: (1)本會專案小組之委員得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之卷宗資料(以下簡稱 閱卷)。 (2)本會專案小組委員閱卷時,由本府政風處聯繫權責機關,以協調閱卷時間、 地點,提供委員必要之協助。委員閱卷時,原則應於權責機關辦公場所為之 。 (3)非屬該調查案件專案小組之委員,欲調閱或索取調查中案件之資料,須報本 會同意。 (4)專案小組委員閱卷時,由本府政風處指派人員製作閱卷紀錄,並依委員指示 記錄辦理事項。 (5)閱卷應保持卷宗正本資料之完整,不得有圈點、添註、塗改、更換、抽取、 毀棄、損害或隱匿之行為。 (6)非機密文件,委員認有需要調借時,應予列冊簽收(詳如附件)並負保管責 任。 (7)機密文件僅供委員閱覽,不得攜出、影印、抄錄、攝影或以任何形式複製。
- 六、本會執行業務,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 (一)本會執行稽核、調查、檢核及評估各項業務,包括調卷、訪查、製作訪談或查考 (證)紀錄、參與會議或會勘(驗)等,各機關應配合,不得拒絕。 (二)經本會專案小組執行調查或稽核結果涉有違失之案件,移由各權責機關追究行政 責任,如涉及刑事不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報告中所提列之建議事項後續執行 情形,應提報本會。
-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本會會議全程錄音錄 影。
- 八、本會發言人由召集人指定,個案之發言人由專案小組組長兼任。
- 九、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密義務: 1.委員對於調查中所接觸或知悉之機密資料,均負有保密責任,並遵守臺北市政 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 營業秘密法及刑法等保密義務及責任相關規定,且非經本會同意,不得擅自利 用、擷取、持有、傳遞或以任何形式洩漏或提供、交付予第三人。 2.調查中案件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對外發言洩漏調查內容,但已公開之資訊 不在此限。 3.本會委員、列席人員、受邀單位或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 負保密義務。 (二)迴避規定: 委員於審議案件時,除依設置要點第 4點第 5項辦理外,若涉有爭議或認有不能 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由本會依職權請委員迴避。 (三)委員自律: 1.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2.委員不得接受與本府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定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廠商 之飲宴應酬、受贈財物及請託關說。 3.委員不得針對正在進行中之調查個案案情接受新聞媒體(報紙、雜誌、電視台 、廣播及網路等)之訪問,其發表言論不得違反本點第一項保密義務之各款規 定,但調查之程序、進度及已公開之資訊不在此限。 4.委員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就會議資料、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編撰新聞紙及雜 誌、刊登書籍及其他出版品,但經提報本會決議許可者不在此限。
- 十、本會檢舉專線1999轉1743及專屬網頁( http://cgc.gov.taipei)電子信箱(cgc@mail .taipei.gov.tw)提供民眾檢舉,並依據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 要點」規定,予以獎勵及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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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3-2005
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4)北市政三字第10430253600號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