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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6)府政廉字第106313378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本會業務執行具體作法如下: (一)個案調查: 1.本會得就本府相關案件主動進行調查,本府相關機關應本透明公開之原則提供 文書影音資料以利調閱,或指定本府相關機關人員提出報告或說明。 2.本會對於檢舉貪瀆不法案件或重大違失案件,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 查,調查結果應提本會審議。 (二)透明措施: 1.本府研考會及政風處得參考國際透明組織「清廉印象指數」之調查項目,研擬 本府清廉指標,每年公布本府各局處及所屬事業單位清廉指數。 2.本府內部控制訪查成員機關得依本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 則辦理內控查核,每年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改善意見。 3.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及施工查核小組得檢核採購案件及各項工程,針對檢核結果 及缺失,評估可能發生弊失風險及遭致外界質疑事項,每季提出建議精進作為 ,缺失機關應為具體回覆。 4.本會得依據本府啟動貪瀆弊案檢討機制實施作業規定,要求各機關涉及貪瀆不 法案件提出再防貪檢討專報。 5.本府政風處協助各機關落實遊說法相關登記、公告程序之宣導與踐行,以達全 民監督之效。 (三)監督報告: 本府政風處每年得就當年度研修規劃廉政法令政策、調查案件成果及本府辦理清 廉指數、內控查核、採購稽核、施工查核、人事任用考核等各項內稽內控成果, 撰寫「臺北市政府廉政監督報告」並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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