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或第十條之一所定資格者,得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4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中字第101324858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