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召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四人。 (三)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社團法人台北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或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代表一人。 (六)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出缺學校)教師代表及家 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第三款之校長代表、第四款之教師會代表及第五款之家長代表 ,分別依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遴選組別聘(派)兼之。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 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六款之教師代表由各該學校全體專任教師以票選方式選出,投票人數不得少於 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由各該學校班級家長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班級家長代表出席,始得開會,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 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家長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家長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家長代表代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並應各選出候補代表一人。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十、申請連任及轉任之校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領 域,由本局就平日辦學情形、年度成績考核、學校評鑑或教育品質確保結果及其他評核 等項目綜合總評。
- 十一、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含家長會及教師會 、學生平時意見之反映)及本局總評三部分。本局應將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遴選 會,作為校長連任或轉任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遴選會得邀請本局視導區督學及 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 十五、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由出缺學校人事室統籌協調辦理校長候選人說明會及家長代表與教師代表校內 意向表達投票作業。 (二)在校長遴選報名後,始得邀請所有校長候選人進行說明會及意向表達投票。 (三)校內意向表達投票應於校長候選人說明會當日辦理,現場參與校長候選人說明 會的家長代表與教師代表始得進行校內意向表達投票。 (四)意向表達投票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及摘要,送教育局備查。 (五)出缺學校家長代表與教師代表於遴選會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員代表 大會與全體專任教師會議之決議為依據,不得對遴選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 選會之決議應予尊重。
- 十八、匿名檢舉案件,不予受理;具名檢舉案件而未檢附具體事證者,經本局通知補正屆期 不補正者,亦不予受理。檢舉案件經遴選會討論決議視案件性質組成三至五人訪查小 組,瞭解後向遴選會提出說明。前開訪查,本局得派員協助。 遴選會訪查檢舉案件期間,得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配合訪查,其有拒絕、規避或妨 礙訪查之情事,由訪查小組載明紀錄並向遴選會報告後,遴選會得決議不續行訪查, 逕行遴選審議。
- 二十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轉任審議及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由本局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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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101663號函修正第2、10、11、15、18、2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