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計畫經費編列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附件一、附 件二)之規定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須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得編列行政管理費, 其餘類型計畫不得編列。 (三)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二項有關研 究計畫之公共衛生專案外,不得編列人事費及屬資本門之項目。 (四)自行研究計畫每案每年經費編列以不超過90萬元為原則。 (五)出國計畫經費,須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編列。 (六)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備及工程營繕之經費 編列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點。 (七)補助不易羅致人員獎勵金之編列,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 獎勵金要點。 (八)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編列與 執行計畫有關之費用,人事費編列須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 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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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6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01101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