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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7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330061512號函修正第4、12點條文;並自113年5月7日生效
  •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計畫經費編列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經 費編列標準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 費編列標準表(附件一、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須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得編列 行政管理費,其餘類型計畫不得編列。 (三)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要點」第三點 第二項有關研究計畫之公共衛生專案外,不得編列人事費及屬資本 門之項目。 (四)自行研究計畫每案每年經費編列以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五)出國計畫經費,須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 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編列。 (六)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備及工 程營繕之經費編列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 點。 (七)補助不易羅致人員獎勵金之編列,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 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要點。 (八)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計畫,得依實 際需要編列與執行計畫有關之費用,人事費編列須依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編列。
  • 十二、變更作業: (一)核定通過計畫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計畫變更,變更項目含計畫 期限、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共同主持人及經費,惟各項變更 除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外,其它項目之變更以一 次為限。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於線上申辦系統提出變更申請,並由申 請機關循行政程序函報本局(檢附變更清單、變更申請表),經 本局審核後,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備查。聯合醫院所屬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申請變更作業(僅限自行研究計畫及出國計畫),得 由該院自行審核後,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三)適用第二點第五款之計畫案申請變更時,由本局相關業務科室簽 陳市府同意後,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四)審議通過之計畫,確為執行計畫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計畫總經費不變之情形下調整細項經費: 1.業務費項下項目經費得相互間流用,並授權所屬機關循內部行 政程序簽准後辦理。但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惟因勞健保及依 法提撥費率變動得於計畫總經費不變下由業務費流入,且資本 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2.修正經費由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檢附變更清單、變更申請 表、核定清單、修正經費對照表)參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 款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後,依下列各情 形辦理。核銷時將相關文件附於支出憑證內,以憑核銷。 (1)核定清單已有核列之補助項目,新增其項下細項經費屬經費 編列標準表所列項目者,循所屬機關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 理。 (2)核定清單已有核列之補助項目,新增其項下細項經費非屬經 費編列標準表所列項目者,循所屬機關行政程序並簽報本局 核准後辦理。 (3)新增原未核列之補助項目者,循所屬機關行政程序並簽報本 局核准後辦理。 (五)申請變更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先經接辦之計畫主持人(申請 人)至線上申辦系統進行同意變更後,檢附其基本資料、變更 清單、變更申請表及計畫執行同意書,函送本局辦理。 (六)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執行完成,應於期滿前二個 月辦理計畫期限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以一年為度。 (七)本局各科室申請變更作業時,循行政程序簽奉局長核可後辦理。 (八)變更作業須於計畫期滿前提出申請,逾計畫截止日提出申請者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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