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 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人、低收入戶或身體 障礙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失業、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行政罰鍰金額裁處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 (四)不符前三款規定,惟確有處理意願,並經簽奉核准者。 前項義務人處分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本局不予受理,得逕向行政 執行署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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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稽字第113305326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