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住民之照顧與服務措施,正視 其基本權益及需求,特設本府新住民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以提升新住民在本國生活適應能力,共創友善多元文化的共融社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衛生局代表一人。 (六)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七)新住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八)新住民本人、配偶或成年子女代表七人至九人。 (九)專家學者六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召開本府新住民事務諮詢委員會議。 (二)研議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新住民照顧與服務措施。 (三)督導及協調本府各機關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方案。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新住民多元文化交流及新住民 福祉之服務。 (五)檢視並宣導本府新住民多元文化相關政策。 (六)其他有關新住民照顧服務議題之諮詢與改善建議。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新住民事務辦公室派員兼辦之,並得設教育 文化組、醫療安全組、生活支持組及職涯服務組等分工小組,均由本 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分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兼辦之。分工小組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業務主政分工小組局處首長指派代表兼任;置幹事若干 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首長指派人員兼任。 分工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分 工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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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人管字第113300194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新住民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