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二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衛生局代表一人。 (六)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七)新住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八)新住民本人、配偶或成年子女代表七人至九人。 (九)專家學者六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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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84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