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參事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參議兼任;另執行秘書一職,由 民政局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代表組 成,並報請市長聘兼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31
臺北市政府新移民照顧輔導措施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9170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