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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1438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移民之照顧與輔導措施,正視其基本權益及需要 ,特設本府新移民照顧輔導措施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提升新移民在臺生活 適應能力,共創多元文化社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除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府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會及 中央業務相關機關與專家學者代表遴薦,並報請市長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本府及中央機關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及中央機關以外委 員期滿得續聘(派)一任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新移民政策推動制定之諮詢。 (二)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新移民照顧與輔導措施之諮詢與指導。 (三)促進多元文化交流之諮詢。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新移民福祉之諮詢。 (五)其他有關新移民照顧輔導議題之諮詢與改善建議。
  • 四、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針對特定議題進行研討,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 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應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及專家(個人委員)不 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民政局主任秘書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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