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召集人綜 理工作業務。委員由以下局處首長兼任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交通局局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94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