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衛生局局長及兵役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 (二)臺北市醫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役男檢查醫院代表二至四人。 (四)臺北市役男複檢醫院代表一至二人。 (五)國內各專科醫學會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於聘(派)兼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兵役局簽報 本府核定後解聘(派)兼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 解聘(派)兼案件核定後,由兵役局辦理解聘(派)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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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55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