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本府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二項自行遴聘(僱)之臨時人員,採比例保障 方式,凡當次聘(僱)用人數每滿五人者,須聘(僱)用符合第三點 資格條件一人以上。但應徵人數不足或未符合招考要求者,不在此限 。
- 九、本府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二項自行遴聘(僱)之臨時人員,必要時並得 敘明資格條件函請就業服務處推薦擇優錄用。
- 十一、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每年一月應彙整所屬機關前一年度進用情 形,函送本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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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3006
臺北市政府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就字第10230353400號函修正發布第8、9、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