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以本府為地方主管機關之捷運車 站(以下簡稱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名稱等作業,依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並考量時空變遷及順應民意需求,以昭公信,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由本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捷運局)設置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 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區公所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捷運車站命名之建議名稱;並 可針對雙北市府政策或都市發展情形建議捷運車站命名名稱。 (二)審議捷運車站更名提案之名稱。 (三)審議捷運車站站名加註之建議名稱。 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會議成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捷運局局長擔 任主席,其餘成員如下: (一)捷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捷運公司)代 表各一人。 (二)捷運車站位於臺北市轄區內者: 1.交通、都市發展、觀光產業、公民參與、原住民、文獻及文化等 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人。 2.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代表一人。 (三)捷運車站位於新北市轄區內者: 1.新北市政府比照前款第一目指派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人。 2.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長及里長聯誼會會長各一人,捷運車站所在地 有跨區情形者,其所在行政區由捷運局認定之。 前項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者,除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專家學者外 ,得授權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會議進行方式如下: (一)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 (二)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 三、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加註名稱作業之主辦機關(構),興建中由捷 運局主辦,營運中由臺北捷運公司主辦。
- 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為捷運車站更名領 銜提案人、連署人及命名、更名投票權人: (一)年滿十八歲。 (二)戶籍位於捷運車站站體所在地之行政里及其相鄰行政里且在該里繼 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前項領銜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年齡及其居住期間,依下列方式 計算,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據: (一)領銜提案人、連署人:以算至該提案送達日前一個月為準。 (二)投票權人:以算至投票日前二個月為準。
- 五、捷運車站之命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命名原則: 1.命名之考量因素: (1)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2)具地標顯著性。 (3)具歷史意義。 2.本點第一款第一目據以命名之標的,應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 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並應擇距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3.捷運車站站名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4.捷運車站站名以交叉路口命名者,以東西向之道路名在前,南北 向之道路名在後。但在本作業要點發布施行前已命名者,不在此 限。 5.捷運車站站名不得與現有或既有之捷運車站站名類似或重複。同 一捷運車站有兩條以上捷運路線交會者,不重複命名。 (二)命名作業程序: 1.捷運局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劃路線或新增設捷運車站後辦理於預 估捷運車站結構體完成之前一年啟動命名作業。 2.捷運路線交會之捷運車站,如係沿用已有之站名,由捷運局函知 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無須辦理命名作業。 3.原站名地標或建物不存在或依法令需變更名稱者,得由主辦機關 (構)辦理重新命名。 4.捷運車站位於臺北市轄區內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主辦機關(構)應公告及提供命名相關資訊,依下列方式徵求 命名之建議名稱: 甲、函請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依前款所訂之命名原則廣徵 民意,提供建議名稱,函復主辦機關(構)。 乙、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徵求民眾提供符合前款命名原則 之建議名稱,並取附議數最高之前二名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平臺之建議名稱。 (2)主辦機關(構)應彙整區公所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建議 名稱,提請捷運局召開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審議,審查小組 成員亦得提出建議名稱,併同列入審議。 (3)主辦機關(構)應函請民政局提供投票權人資料,並於網路投 票平臺就捷運車站命名議題增設檢核投票權人資格之系統流程 後,公告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審議通過或其建議之名稱,辦 理網路投票作業。 (4)主辦機關(構)應以得票數最高之名稱,簽報市長同意後公告 。 5.捷運車站位於新北市轄區內者: (1)主辦機關(構)提供捷運車站命名相關資訊,函請新北市政府 轉請所轄區公所,依前款所訂之命名原則廣徵民意後,提供建 議名稱,由新北市政府函復主辦機關(構)建議名稱。 (2)主辦機關(構)應將建議名稱提請捷運局召開捷運車站站名審 查小組審議通過,並函送新北市政府同意,再據以簽請市長同 意後公告。
- 六、捷運車站之站名更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更名原則: 1.為避免影響完工通車時程或旅客使用辨識性及便利性,距核定完 工日二年六個月以內、依網路投票完成命名或更名、營運中之捷 運車站站名,以不更名為原則。 2.更名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前點第一款之命名原則。 (二)更名作業程序: 1.興建中且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之捷運車站: (1)領銜提案人以一人為限,領銜提案人需檢具提案主文、理由書 及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以書面連署方式,向主辦機 關提出更名申請。 (2)連署人名冊,應依捷運局規定格式填寫,連署人並應親自簽名 或蓋章,連署門檻需達捷運車站站體所在地之行政里及其相鄰 行政里里民(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數百分之八以上。 (3)主辦機關應公告更名提案三十日,公告期間其他人亦得依本目 程序於公告期間內完成提案連署;逾期,主辦機關不予受理。 (4)主辦機關將更名提案,提報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審議。 (5)主辦機關將審議通過後之更名連署人名冊函請捷運車站站體所 在地之行政里及其相鄰行政里之戶政機關(以下簡稱戶政機關 )於十五日內完成查對。 (6)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應予刪除: 甲、連署人不合第四點第一、二項規定資格者。 乙、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丙、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丁、連署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7)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不足規定時,主辦機關應通 知領銜提案人於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補正後仍不足規 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正者,該案即不成案並公告之。 (8)主辦機關應函請民政局提供投票權人資料,並於網路投票平臺 就捷運車站更名議題增設檢核投票權人資格之系統流程後,公 告更名提案,辦理網路投票作業。 (9)投票結果,同意更名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更名票數達 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更名提案即為通過;二個以上 成案之更名提案,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通過: 甲、同意更名票數最高票,且同意更名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 之一以上者。 乙、最高同意更名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 (10) 通過之更名提案,主辦機關應據以簽報市長同意後公告。 (11) 捷運車站更名提案經辦理網路投票無法通過者,四年內不得 就同一捷運車站提出更名申請。 2.興建中且位於新北市轄區內之捷運車站: (1)申請者應於距捷運車站核定完工日二年六個月以前,以機關或 團體名義向主辦機關提出更名申請。 (2)主辦機關應準用前點第二款第五目命名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3.捷運車站站名因更名涉及費用增加者,由主辦機關於捷運相關經 費負擔為原則;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者,則由申請者負 擔為原則。
- 七、捷運車站之站名加註名稱原則、作業程序、位置及方式如下: (一)加註名稱原則: 1.捷運車站之加註名稱,應以機關或團體名義為申請,不接受個人 申請,且須陳述加註原因及理由。 2.加註名稱係為輔助原捷運車站站名之辨識性、顯著性等不足而辦 理,如非必要以不加註為原則。 3.每一捷運車站站名以加註一個名稱為限,並以當站加註為原則, 且不得與其他捷運車站站名或站名加註名稱重複。 4.加註名稱之標的,應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八百公尺範圍 內,並應擇距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5.加註名稱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點第一款之命名原則 。 (二)加註名稱作業程序: 1.加註名稱以六年為限,臺北捷運公司應逐年檢視各車站加註年限 是否期滿,期滿前通知原申請者重新辦理加註名稱作業。 2.加註名稱之施作費用及維護重置費用由申請者負擔。但申請者係 無償提供土地供該站捷運設施使用,且該加註名稱經審核通過者 ,得不收取相關費用及不受六年期限限制。加註年限屆滿時,若 原申請者不存在或無法支付維護重置費用者,由臺北捷運公司逕 予移除。 3.申請者應向主辦機關(構)提出加註名稱申請,經主辦機關(構 )依前款加註名稱原則審核確有加註必要者,函請捷運車站所在 地之區公所;捷運車站若位於新北市行政轄區內者,則由新北市 政府轉請所轄區公所,依前款加註名稱原則廣徵民意後,函復捷 運車站之建議加註名稱,由捷運局提報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審 議後,簽報市長同意。 (三)加註位置: 1.於捷運車站月臺軌道側牆及月臺邊緣照明設施或月臺門或縱向樑 之捷運車站站名後加註名稱。特殊配置之捷運車站,其加註位置 ,興建中由捷運局所屬工程處召開會議確認之。營運中,則由臺 北捷運公司辦理。 2.出入口之捷運車站站名皆不予加註。 3.月臺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捷運車站站名,不予加註。 (四)加註方式:於加註位置以無底色貼紙標註之方式施作。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捷秘字第108300015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8年1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