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捷運車站之命名、更名或車站站 名加註名稱等作業,以符合民意及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並考量時空變 遷及順應民意需求,以昭公信、避免爭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捷運車站之命名: (一)命名原則: 1.參考車站所在地之現地名、舊地名、街道或附近之特殊名勝古蹟 ,如木柵線「辛亥站」、「動物園站」、板橋線「江子翠站」、 淡水線「芝山站」等。 2.參考車站所在地具明顯目標之公共建築物名稱,例如木柵線「科 技大樓站」、南港線「國父紀念館站」等。 3.其他具有特殊意義者,如淡水線「紅樹林站」。 4.人名、里名、有商業性廣告之虞的企業或商號名稱或除車站附近 居民之外無人知悉的路名、地名,皆不適宜作為車站名稱。 5.不與捷運系統現有或既有之其他車站名稱類似或重覆。同一捷運 車站為兩條以上捷運路線交會者,不重覆命名。 (二)命名作業程序: 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劃路線或 新增設車站行文予車站所在地之(市)區公所、(縣)市、鎮公所 ,請其依本要點所訂之命名原則,協助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 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覆捷運局車站之建議名稱, 據以簽報本府核定,並公告周知。
- 三、捷運車站之更名: (一)更名提出時機: 捷運車站更名,因涉及後續站名標示資訊之變更,為不影響相關車 站土建與機電系統標進場施作時程,應於完工通車前二年確認,並 預計以半年時間完成更名作業,故須於預定完工通車日前二年六個 月提出為原則。 (二)更名作業程序: 捷運車站之更名須經由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市)區公所、(縣)市 、鎮公所,由其依本要點所訂之命名原則,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 校、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向捷運局提出申請,由捷 運局報本府核定後再公告周知。若涉及施作費用之增加,則由申請 單位負擔。
- 四、捷運車站加註名稱: (一)加註名稱作業程序: 車站加註名稱須經由車站所在地之(市)區公所、(縣)市、鎮公 所,由其依本要點所訂之命名原則,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當 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向捷運局提出申請,由捷運局報 本府核定,加註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加註名稱之原則、位置及方式: 1.加註原則:各捷運車站僅能加註一名稱,且以當站加註為原則。 2.加註位置: (1)於月台軌道側牆及月台邊緣照明設施(PELU)或月台門或縱向 樑之車站名稱後加註。至於特殊配置之車站,其加註位置則由 捷運局所屬工程處召開會議確認之。 (2)出入口之車站名皆不予加註。 (3)月台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車站名,不予加註。 3.加註方式:於加註位置以貼紙(無底色)標註之方式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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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捷公字第09731208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