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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32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 第 53 條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 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就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定之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表明 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於必要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 前項申請之程序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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