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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84701號令修正公布第98條條文
  • 第 98 條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 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 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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