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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體字第106348201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除另有專法規定外,餘各校所收取之權利金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納入預 算方式執行,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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