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組:智慧城市整體規劃與推動、設置與應用資訊計畫之審議 、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本市資訊產業政策研擬、資訊教育 訓練之推動及資訊交流等事項。 二 設備網路組:本市寬頻網路基礎建設之推動,本府市政網路之規劃發 展與管理,電腦機房與資訊設備之規劃管理及整體資訊安全管理等事 項。 三 應用服務組:市政網站服務之規劃開發與應用推廣,市政便民網路應 用服務之規劃開發與推廣、共通性地理資訊系統之應用發展、市政資 訊整體應用與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之推動及市政雲服務之推動等事項 。 四 系統發展組:本府共通性資訊系統與平台之規劃開發與維運,行政管 理自動化業務之推動,市政資料整合與推動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研考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專員、股長、高級分析師、分 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操作 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1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組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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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1001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529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暨編制表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資訊處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