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隊社成立與解散: (一)成立隊社:申請成立隊社應有本府不同機關員工30人以上聯名發起,訂定章程。 其內容應包括隊社宗旨、組織、隊社員及活動概況等,經簽奉 市長核可後,始 准成立。 (二)解散隊社:各隊社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解散之。 1.隊社得經全體隊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解散之。 2.無正當理由,年度內未按計畫舉辦活動,經查證 3次者,本府人事處得簽請 市長解散之。
- 三、活動方式: (一)本府員工休閒活動各隊社之活動,各機關現職員工、退休人員,眷屬均得自由報 名參加。 (二)各隊社活動以經常性為主,應利用例假日或公餘時間舉辦各種活動,並配合慶典 舉辦各項比賽、表演或展覽。 (三)各隊社之領隊,由本府就各局、處、會首長或附屬機關首長遴聘之,並由領隊遴 選適當人員擔任總幹事、幹事、負責策劃及推展事宜。 (四)各隊社應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擬訂活動實施計畫(含年度目標、活動項目、預 期績效)及填具「活動狀況基本資料表」報府核備。本府於12月底前核定,經核 定後之隊社自當年度 1月 1日起切實依照計畫實施;每 6個月或活動結束後,將 活動情形及成果,填具「活動紀錄表」,併經費支出憑證報府。每年12月20日前 應檢附活動照片 5至10張,並完成全部經費支出報府核銷。 (五)各隊社舉辦各項活動,由本府人事處隨時派員督導之,如有發現年度內未按活動 計畫展開活動者,第一次查證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查證,當年度經費尚未核銷 部份,不予核銷。如當年度經費已核銷完畢,則次年度經費減半補助。
- 五、活動訊息及報名方式:本府人事處彙整各隊社活動狀況基本資料後,編製「各隊社活動 狀況一覽表」,發送至各機關學校。另於人事處網站(http://www.dop.taipei. gov.t w )最新消息區公告各隊社活動訊息,有興趣同仁可逕至該網站「休閒隊社專區」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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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11
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給字第10131020501號函修正第2、3、5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