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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5398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之附表;刪除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七、獎懲:本府依規定辦理各隊社年度考核,請各隊社承辦機關先行依規定自評並附相關佐 證資料,於每年12月31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辦理考核(詳如本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考核 評分標準表)。有關隊社獎勵與懲處規定說明如下: (一)獎勵: 1.年度終了,本府依各隊社提報之年度目標、活動項目及績效達成度作評核,以 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增減或維持原額之依據。當年度達成預訂績效且超越前一 年度績效10%以上者,酌予增加經費補助。 2.各隊社經本府年度考核成績前三名者,各該隊社承辦人或協助有功人員酌予議 獎,第一名核予記功一次 1人、嘉獎 2次 1人,嘉獎 1次 2人;第二名核予嘉 獎 2次 2人,嘉獎 1次 2人;第三名核予嘉獎 2次 1人,嘉獎 1次 2人之獎勵 。 (二)懲處 1.各隊社當年度未達預訂績效且落後前一年度績效10%以上者,酌予減少經費補 助。 2.各隊社舉辦各項活動,由本府人事處隨時派員督導之,如有發現年度內未按活 動計畫展開活動者,第一次查證,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查證,當年度經費尚 未核銷部份,不予核銷。如當年度經費已核銷完畢,則次年度經費減半補助。 3.推諉塞責者,酌予議處。
  • 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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