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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消預字第1013190100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之規劃: (一)人員動線: 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要時應派遣引導 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序出入,避免造 成意外。 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散之實施。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掌握。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指定分區指揮官 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得考慮於明顯處 所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活動場所收容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應考量 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 所等因素,其活動現場人數採下列方式核算: 1.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1)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2)站席部分: 2人 /平方公尺 2.室內活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1)座椅型式:1.45人 /平方公尺。 (2)桌椅型式:0.75人 /平方公尺。 (3)站席: 2人 /平方公尺 3.室內舞台:0.75人 /平方公尺 4.室內展覽場: 0.5人 /平方公尺 5.室內(外)活動場所等候區: 3.5人 /平方公尺 6.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110人 /公尺 /分鐘。 7.室外活動場所: 4.5人 /平方公尺。 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或爆裂物品,必要時 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場封鎖與管制。
  • 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 (一)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依規定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申請(建築許可或公共安全檢查或報備列管),經該處核准後始得搭建。其 應申請竣工勘驗者,經該處會同消防機關及設計建築師等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 以維安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 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1.自動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 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 3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瞄子等滅火設 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置乾粉滅火器備用,以確保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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