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城市創意,厚植國際視野 ,活絡跨界合作與異業結盟,並以台北藝術進駐計畫推動藝術家駐村 交流,鼓勵各界與藝術家進行交流合作,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藝術家駐市交流作業要點」。
- 二、交流對象與方式 (一)對象: 1.文化藝術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工作者。 3.結合文化藝術創意或產業之跨領域異業工作者。 (二)方式: 1.出訪國外: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非在學學生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具備三 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最近二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 遴選出國者。 2.國外來訪: 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家及團體,非在學學生,具備三年以上藝 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經國際交換機構推薦、本局文化政策 考量邀請或通過國際公開徵件甄選者。 3.國內進駐: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三)徵選名額及駐村時程:依每年公告遴選簡章之規定。
- 三、獎勵方式: (一)出訪國外: 1.獲獎案件,每案至多得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依照國外駐村機構或計劃之合約條件,提供住宿及工作室、生活 費及創作補助。 (二)國外來訪: 1.獲獎案件,每案至多得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交通費及 部分創作材料補助費。 2.至多提供一間免費住宿及工作室。 3.依照與交流機構簽訂合約條件,提供生活費及創作補助。 4.本局依每年政策重點邀訪之藝術家,得給付全額往返機票、免費 住宿及工作室。 (三)國內進駐: 1.本局提供免費住宿、工作室、展演或排練空間。 2.每案得補助一名生活費及創作補助費。 (四)各項補助內容、額度及權利和義務,詳細內容依每年公告簡章所列 為準。
- 四、回饋計畫 為厚植本市藝文創作能量,鼓勵人才參與藝術駐村計畫,駐村者應配 合參與或策畫藝文推廣計劃及公開活動,如社區組織活動、發掘文化 資源、實施藝術教學及分享藝術創作經驗等。
- 五、申請 (一)公告日期:每年三月公告次年簡章。 (二)詳細內容以每年公告簡章所列為準。
- 六、遴選 (一)為辦理駐市藝術家交流之遴選,特成立遴選委員會,採一年一任制 ,得連任一次,遴選委員會僅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二)遴選委員會分展演進駐、文學、視覺、表演、創意工藝、跨界與跨 領域等,每年依甄選或申請案件實際狀況,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 (三)遴選委員由本局核定遴聘五–七名,其中應包含實務工作者、專家 、學者或政府機關代表。 (四)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互推主席,由主席與委員議定審理規則。 (五)遴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遴選結果於當年遴選委員會審議後三個月內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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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333488201號函修正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