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新字第0986933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9、12、17、20、22點條文及其附件;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
  • 九、緊急性道路挖掘案件,申請人應於新工處網路登載,並以電話及傳真 方式通知新工處養護工程隊轄區分隊(以下簡稱轄區分隊),以傳真 方式通知轄區公所及新工處挖掘管理科、本府警察局轄區分局派出所 (以下簡稱轄區派出所)後施工,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遇 假日得予順延),且於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或完工後三十日內申辦 結案。 補辦申請許可證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除依第十點第二項辦 理外,應於退件日翌日起三日內重行申請。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罰。但有特殊 原因經新工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二、道路挖掘時,施工材料應妥為放置,施工現場應設置專用工程告示 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標明工程名稱、監造單位名稱及網址(或電 子信箱)、監工人員、施工廠商、廠商工地負責人及施工期間等內 容,且工程告示牌右上角應張貼護貝完妥之道路挖掘許可證影本。 本府各機關於本市轄區內辦理公共工程,涉及道路挖掘案件者,依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如 於工程告示牌載明前述內容,得不另設專用工程告示牌。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三天通知轄區里長並將工程通報單張貼於工區範 圍,告知施工範圍、施工期限及有關配合事項,並於進場施工前一 天(遇假日不得順延)於新工處網路登載,並以施工通報單傳真或 電子傳送方式通知轄區公所、新工處養護工程隊及轄區分隊。 專用工程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施工通報單及工程通報單格式 ,由新工處訂之(如附表二至附表八)。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罰。
  • 十七、連續挖掘道路長度達五十公尺時,應先將挖掘管溝回填並鋪設瀝青 混凝土面層至與原路面高程平齊後,始得繼續挖掘。 同一道路不得於兩側同時進行挖掘,道路挖掘之土石方及廢棄物, 應隨即運離,並依環境保護法規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規定辦理。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罰。
  • 二十、道路挖掘施工期間,申請人應辦理自主品質管理及派員現場監造, 並於現場配置至少一人負責交通指揮,另依新工處規定於施工過程 中拍照及錄影存證。本府工務局及新工處得隨時派員赴工地現場, 抽查監工人員、施工品質、安全措施、告示牌、交通維持等執行情 形;抽查有不合格或違規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罰。 協辦機關發現有前項不合格或違規情形者,應即通報轄區分隊依規 定辦理。
  • 二十二、道路上之人(手)孔應依新工處之規定設置。 管線機構新設之人(手)孔蓋須與道路車道平行。新設管線及人 (手)孔之佈設與側溝平行者,其淨間距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但 情況特殊, 經新工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管線機構啟閉人(手)孔應向新工處報備。啟閉管理方案由新工 處另訂之。可免設立道路挖掘專用工程告示牌,惟須設立柔性告 示牌並張貼護貝完妥之啟閉道路既設人(手)孔施工通知單影本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