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六、管線機構之監造人員(以下簡稱監造人員)及施工廠商現場管理 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需經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 )訓練合格取得證照始得為之,施工期間並應全程配戴合格證照 ,將人員與證照之合照回傳至道管中心;同一人於同時間可管理 施工案件數,監造人員為不逾五件,管理人員以一件為原則。 工務局對監造人員及管理人員得進行績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送 其所屬之機關(構)作為考績或獎懲參考。 監造人員及管理人員對其監造或管理之施工案件,違反本自治條 例及本要點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工務局得廢止其訓練合格證照 ,並自廢止日翌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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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7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1056693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並自105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