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對象: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供販賣之業 者。
- 二、申請地點: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三、申請表索取地點:同申請地點或至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下載(http ://www.e-services.taipei.gov.tw/)。
- 四、申請手續: (一)檢附「臺北市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申請書」、「臺北市保 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業者切結書」、「臺北市申請販賣保育 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清單」各一份。 (二)檢附領有本府核發之「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之批發或 零售業」、「百貨公司業」(93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皮 包、手提袋、皮箱批發、零售業」、「百貨銷售業務」等相關營業 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主管機關 同意輸入之證明文件影本、進口相關文件影本(CITES 輸出許可證 、海關進口證明文件)及其他合法買賣方式所附載明買受人姓名及 地址、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一份。
- 五、經本府核准販賣之業者,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及 7 月 31 日前製 作「臺北市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業者交易總表」向產業發展 局申報。
- 六、經本府核准販賣之業者,事後如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情事,本府 除依法核處外,並撤銷原核准文件。
- 七、未經本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 品者,本府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51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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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1
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管理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09633870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96年9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