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社會福利支出,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 圍規定認定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 療保健之業務,如有爭議,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洽中央 目的事業機關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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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703519591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21260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