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局長。 (二)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地政局局長。 (四)法務局局長。 (五)專家學者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並得邀請相關行政區區長或業 務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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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6
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0434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