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局長。 (二)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地政局局長。 (四)法務局局長。 (五)專家學者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循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區段徵收: 1.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 2.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之審議。 3.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之審議。 4.原位置保留應繳納差額地價減輕比例之審議。 5.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 6.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事項之審議。 (二)公辦市地重劃: 1.重劃負擔之審議。 2.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原則之審議。 3.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調配原則之審議。 4.重劃土地分配異議之調處。 5.其他有關公辦市地重劃事項之審議。 (三)自辦市地重劃: 1.擬辦重劃範圍之審議。 2.重劃計劃書之審議。 3.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前重劃前後地價擬評價格之審議。 4.計算負擔總計表之審議。 5.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6.涉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八條解散籌備會或重劃會之審議 。 7.其他經本府認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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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6
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管字第10730061700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